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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的通知

    时间:2020-04-17 23:09:50  编辑:苏州家政网【姑苏家政网】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单位  浏览:273次   【】【】【网站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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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单位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总工会、团委、妇联:

    推动以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病患陪护服务为重点的家庭服务行业规范化、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是保障家庭服务供给、提高家庭服务质量、促进家庭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种、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济南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时指出的要坚持诚信为本、提高家政服务职业化水平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现就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和职业化建设(以下简称“两化”建设)通知如下:

    一、“两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到2020年,努力实现家庭服务行业规范化、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的目标。

    (二)具体要求。

    1.规范化建设。

    (1)依法经营,诚信为本。从事家庭服务的企业(单位)依法登记或注册,遵循合法、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公平参与实诚竞争,为家庭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家庭服务,依法保障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建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有条件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创新管理和服务模式,实行连锁化、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

    (2)标准服务,顺畅对接。家庭服务标准体系完备,家庭服务企业(单位)依据家庭服务标准提供家庭服务,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努力创建服务品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普遍建立,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实现家庭与家庭服务企业(单位)顺畅对接。

    (3)充分自律,有效监管。家庭服务行业协会覆盖面稳步扩大,行业协会的服务、协调、自律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化程度高。家庭服务市场监管法规规章完备,执法严格有效,市场行业规范,各方主体权利得到维护,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2.职业化建设。

    (1)职业认同得到确立。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普遍树立“家庭人”职业形象和职业道德,践行“把爱心送到家,把服务做到家”的理念,职业文化健康发展,家庭服务职业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尊重。

    (2)职业技能显著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普遍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能够提供专业化的家庭服务。

    (3)职业队伍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进入家庭服务领域就业和创业,包括一大批高素质、高技能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业职业培训人员和专业研究人员组成的家庭服务业职业队伍不断壮大。

    (4)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劳动用工合法规范,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的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建立多渠道权益维护机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益得到保障。

    二.以诚信建设为重点推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化建设

    (一)完善家庭服务业企业(单位)经营行为规范。针对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的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法规规章,规范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的经营行为。

    (二)强化企业经营和市场行为监管。定期开展家庭服务业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三)加强家庭服务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建立“黑名单”并依法公开曝光。探索建立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服务承诺制,要求以规范格式想社会公开承诺。

    (四)推行家庭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大力推行家庭服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研究制定新的业态服务标准和规范。对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鼓励各地探索制定地方标准,积极探索指导督促企业执行标准的有效途径和办法。鼓励企业实行更高水平的服务标准和规范,推动家庭服务像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发展。

    (五)提高家庭服务业公益信息服务能力。依托家庭服务信息网络、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公共就业信息平台等,理顺关系,健全功能,加强家庭服务业公益信息服务,扩大信息服务覆盖面,促进信息服务想农村社区覆盖,实现家庭服务供需信息对接和共享。积极争取电信管理部门的支持,设立家庭服务业公益性服务号码。支持通讯、互联网企业设立家庭服务业公益信息服务网站、呼叫中心,为家庭和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提供供需对接服务。

    (六)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作用。通过政府转变职能、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措施,积极扶持发展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加强与行业协会的联系,重要会议可邀请行业协会参加,重要课题可委托行业协会开展研究,重要政策文件要征求行业协会的意见。鼓励行业协会及时报告家庭服务行业发展情况,提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鼓励行业协会通过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和倡导实施行规行约,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相关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以培训工作为重点加强家庭服务业职业化建设

    (一)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工作力度。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纳入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确保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针对家政服务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并落实职业培训政策,对城乡有意愿的劳动者(含家庭自雇的家政服务员)申请参加家政服务技能培训的,做到应训尽训;对参加家政服务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做到应补尽补。按照家庭服务业相关职业(工种)不同等级要求、市场需求紧缺程度以及培训平均成本,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予以调整。在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中药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

    (二)建立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标准制(修)订工作,构建完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级工到技师的职业发展通道。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鼓励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发布不同职业技能等级家庭服务从业人眼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家庭服务从业人员通过提高技能水平增加工资收入。

    (三)强化家庭服务业专门人才培养。推动支持有条件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开设家政学等社会急需的家庭服务类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加快培养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专业人才。积极鼓励校企合作,形成实习培训、合作讲学、兼职任教等形式多样的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推动高等院校建立家庭服务专业研究中心,为家庭服务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支持家庭服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加强校际交流。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培养经营管理人才,提高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科学管理的能力。

    (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充分发挥现有职业培训资源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尤其是“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工会、妇联组织举办的大中型家政服务机构依法兴办职业培训机构,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依托所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家庭服务培训。结合中心城市家庭服务体系建设,在家庭服务需求大、从业人员多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利用现有培训机构和资源,建设家庭服务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1—2个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加强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课程体系、培训大纲以及培训教材开发,推广家庭服务业规范化系列培训教材。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师资培训,逐步建立师资库。

    (五)积极宣传推广“中国家庭服务”行业标识。指导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向依法登记、合法经营的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推广使用“中国家庭服务”标识,大力宣传“把爱心送到家,把服务做到家”服务理念。在使用标识时,要严格按照标识标准制图数据制作标识,将标识悬挂在办公经营场所或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妥善维护标识,确保标识图形的完整性。

    (六)努力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积极促进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稳定就业,依法保障其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制定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保障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中的牵头作用,积极履行推动家庭服务业规范化和职业化建设的统筹协调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本地家庭服务业“两化”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家庭服务业“两化”建设。各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商务、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部门协调机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14号)和各地职责分工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家庭服务业“两化”建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区、个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掌握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每年初向上级部门和同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商务部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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